《中国刑事法杂志》注释体例
为节省作者的精力,如果作者习惯和常用的注释体例与本刊不合,投稿时不必遵循本刊注释体例。注释是否符合本刊体例不影响稿件评价,但是注释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影响稿件采用。在获通知后,请作者严格按照本刊注释体例再行调整。引用应以必要、真实、准确为原则。
一、一般规定
1. 采用脚注形式。作者信息和课题信息在作者姓名后用*表示。其他脚注用①②③④⑤等圈码表示,一般置于标点符号之后,每页重新编号。课题信息的格式示例(须使用全称):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XXXXXXXX”(项目编号:XXXX)的研究成果。
2. 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应尽可能避免使用转引资料。重复引用同一文献的,再次按照具体范例标注全部信息,不使用“同上注”“前注”的格式。
3. 作者、译者为多人的,以顿号分隔。同一注释有多个参考文献的,以分号分隔。所引文献题目有副标题的,副标题不能省略。
4. 独著类文献无须在作者姓名后加注“著”字。非独著类文献,须根据文献版权页记载或者其他具体情况,在作者姓名后加注“主编”“编著”“选编”“编译”等字样。
5. 整段或者整句引用原文的,须使用引号并将句末标点放在引号内。不是整段或者整句引用原文的,句末标点放在引号外。
二、具体范例
(一)图书
1.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9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602页。
2.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7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第60-62页。
3. 陈兴良:《刑法的致知》,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0页。
4. 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4页。
5. 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上),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13页。
6. 张明楷编著:《刑法的私塾(之三)》(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727页。
7. 《德国刑法典》,徐久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81-83页。
8. 《德国民法典》(第4版),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9. 《元照英美法词典》(缩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
10. [德]汉斯·J. 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100页。
11. 郑逸哲:《构成要件理论与构成要件适用》,2004年自版,第80页。
【说明:版、卷、册信息,一般在书名号之后按照版权页信息用括号注明“第X版”“第X卷”“上卷”“上册”“上”“下”等。版、卷、册信息同时出现的,按照先版、后卷、再册的顺序排列。版、卷、册之间不加标点符号。】
(二)期刊论文
1. 陈兴良:《正当防卫教义学的评析与展开》,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2期,第20页。
2. [德]米夏埃尔·帕夫利克:《作为违反协力义务报应的刑罚——论犯罪论的新范式》,赵书鸿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5期,第160页。
3. 魏大喨:《台湾“高等法院”1999年度上易字第4856号判决补充理由——“刑法”第185条之三酒后驾车不能安全驾驶之刑事责任》,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0年第8期,第74页。
4. 许达恒:《刑法法益概念的茁生与流变》,载《月旦法学杂志》第197期(2011年),第134页。
5. 黄宗旻:《法益论的局限与困境:无法发展立法论机能的历史因素解明》,载《台大法学论丛》第48卷第1期(2019年),第181页。
(三)文集论文、学位论文
1. 孙国祥:《“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辨析》,载刘艳红主编:《财产犯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15页。
2. [德]托马斯·魏根特:《客观归责——不只是口号?》,王静译,载梁根林、[德]埃里克·希尔根多夫主编:《刑法体系与客观归责——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5页。
3. 米铁男:《特拉伊宁犯罪构成学说之刍议》,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
4. [日]关哲夫:《现代社会中法益论的课题》,王充译,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55页。
5. 龚帆、李倩雯:《刘某、杨某敏洗钱案——如何正确适用洗钱罪》,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9-15页。
6. 李松峰:《游走在上帝与凯撒之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关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0页。
(四)报纸、网络文献
1. 吴宏耀:《以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彰显检察担当》,载《检察日报》2023年2月15日,第3版。
2. 邱春艳:《最高检: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责 主动深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23年2月13日,https://www.spp.gov.cn/spp/tt/202302/t20230213_601427.shtml。【说明:(1)“2023年2月13日”为该文献的上传日期。网页中没有显示上传日期的,标注访问日期,详见下条。(2)来源信息没有作者的,引注时不写作者。(3)报纸文献、网络文献、规范性文件文献的标题包含两个部分,且二者没有主从关系的,引注时用一个字符的空格隔开,在正文中的表述格式与此相同。】
3.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机构设置”栏目,https://www.spp.gov.cn/spp/jgsz/index.shtml,2025年10月20日访问。
4. 《最高检印发意见:积极主动拓展新时代军地检察协作》,载人民网2022年2月17日,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2/0217/c1008-32354257.html。
5. 应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503/t20250315_690544.shtml。
6. 卞建林:《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载微信公众号“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3月7日。
7. 莫纪宏:《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载“学习强国”App2024年6月21日。
(五)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案例
1. 《刑法》第286条之一第2款。【说明:在正文中的表述格式与此相同。】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1条。【说明:在正文中的表述格式与此相同。(1)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实在难以查找的,标注通过日期、公布日期、印发日期或者施行日期,如(2019年10月21日公布)、(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两个以上制定单位之间用顿号间隔。】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议纪要》(高检诉〔2017〕14号),第2节第1小节。【说明:在正文中的表述格式与此相同。规范性文件正文序号为一、(一)、1、(1)的,引注时写“第1节第1小节第1点第1小点”。其中,“点”在全文中连续的,引注时写“第1点第1小点”。】
4. 闻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3号(2022年)。
5.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批指导性案例(2018年)。
6. 某市人民检察院诉路某平故意杀人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第9-10页。
7. 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
【说明:引注实务案例,姓名、名称、时间、地点等信息,在正文和注释中一般须作隐名处理。】
(六)部分外文文献
1. U.S. v. Post, 997 F.Supp.2d 602, 606 (2014).
2. Charles A. Reich, The New Property, 73 Yale Law Journal 733, 737-738 (1964).
3. Douglas Husak, The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Selected Essay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2010, p. 169, 171.
【说明:不对题目等使用斜体格式。】
4. 阿部泰隆「予防接種禍をめぐる国の補償責任」判例タイムズ604号(1986年)7頁以下。
5. 山中敬一『刑法総論』(成文堂,第2版·2008年)899頁参照。
6. 大谷實『刑法講義総論』(成文堂,第4版·2012年)447-448頁。
7. 西田典之(橋爪隆補訂)『刑法総論』(弘文堂,第3版·2019年)373頁。
以上不明或者未尽事宜,请学习、研究并参照《法学引注手册》(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