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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构建中国自主的刑事法学知识体系

  • 刑事司法的若干基础问题

    朱孝清;

    刑事司法与刑事法关系密切,刑事法只有通过刑事司法活动,才能使纸面上的法成为行动中的法,从而发挥其功能。但是,对刑事司法的研究却远不及对刑事法研究那么深入,其实刑事司法并非只有操作层面的技艺、方法和经验等内容,概念、功能、理念等基础理论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究。刑事司法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通过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具体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刑事司法的功能包括惩治与预防犯罪、保障安全稳定、保护法益与维护法治、实现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治理。刑事司法的理念主要是以人民为中心、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动态并重、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注重科技运用等。

    2025年02期 No.224 3-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1K]

刑法理论

  • 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的刑事法制保护

    时延安;

    构建维护我国海外经济利益的刑事法律制度和机制,是建立保护我国海外利益体制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亟待从完善刑事法治的角度进行系统思考。构建对这一利益的刑事法制保护,应优化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为积极主张并实现我国刑事管辖权创造法律基础。提升对这一利益刑事法制保护的能力,在内部能力建设方面应着重通过创建完善的组织体系来有机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在外部能力建设方面应围绕惩治和预防针对我国海外利益的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进而最大限度释放维护我国海外经济利益相关主体的力量。

    2025年02期 No.224 23-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4K]
  • 论“领域刑法”的理论构造与现实功能

    夏娜;

    “领域刑法”理论是立足于特定领域,以问题为中心,以刑法教义学理论为基本内容和重要支撑,融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为一体的综合性、开放性、交叉性、应用性的知识体系与思维方法。作为知识体系与思维方法,“领域刑法”理论更具灵活性与兼容性,包含融贯性、国际性、政策性以及技术性四大特征。“领域刑法”理论蕴含丰富的整体论哲学思想。其中,前期生成阶段蕴含的是科学发现整体论,内涵界定阶段蕴含的是范式整体论,后期发展阶段蕴含的是科学革命整体论。“领域刑法”理论于研究观念层面秉持实用主义刑法观、于研究知识结构层面主张在刑法知识体系之内与外不断更新刑法知识、于研究方法层面注重研究方法的多元性。基于领域犯罪保护法益之领域性特质考量确立的领域法益概念,具有一种内在的独特性:融个人法益、社会法益以及国家法益为一体。“领域刑法”理论指引对领域法益的综合性、延展性、整体化保护,以更好惩治领域犯罪。

    2025年02期 No.224 40-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6K]

经济犯罪专题

  • 刑法规制经济犯罪的逻辑与边界

    夏伟;

    现代化进程中经济风险的泛在性与多元化激起了新一轮的刑事治理需求,由此引发经济犯罪的多路径扩张,对刑事法治形成新挑战。为了有效抑制经济犯罪法益虚空化以及经济犯罪“口袋化”的负面效应,防止刑法成为“经济风险的管理法”,应当根据经济犯罪的扩张趋势对其成立范围进行理性调控。在民刑关系的外部维度,确立“禁止刑法穿透民事权利基础原则”,以最大程度封闭经济纠纷“民转刑”的通道。在刑法法益的内部维度,重新建立经济秩序与实体法益的规范关联,对经济犯罪进行“结果化”限定。在政策与刑法的双向交互维度,经济政策溯及力应采取从新兼从轻原则,并规定合理的过渡期,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经济政策溯及既往。

    2025年02期 No.224 54-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6K]
  • 避免诈骗犯罪的拔高认定:情形梳理与法理分析

    何荣功;

    准确认定诈骗犯罪,既要避免将诈骗犯罪不当降格认定为民事欺诈,也要避免将民事欺诈不当拔高认定为诈骗犯罪。诈骗犯罪的认定要重视考察是否存在实质的被害(被骗)与财产损失,行为人是否针对案件主要或者基础事实实施欺诈,理性对待市场风险导致的损失及其归责,考虑欺诈行为发生的具体行业及其状况,妥当把握欺诈行为的“度”。诈骗犯罪的认定还应注意结合诈骗犯罪的具体形态和构造进行类型化判断,不能超出或者抛开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考虑其与民事欺诈的梯次关系,对司法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具体分析,避免机械认定。此外,须重视案件办理中的程序性限制规定。

    2025年02期 No.224 72-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6K]
  • 税收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制与司法认定——兼析2024年税收犯罪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款

    王新;

    我国逐步建立起惩治税收犯罪的罪名体系,并且根据新形势进行多次修改。在逃税罪被界定为“虚假纳税申报”与“不申报”两种类型的立法基础上,新司法解释予以细化规定,并且完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适用。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打击面过大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达成限缩适用的共识,但对具体的限缩路径各执一词。从新司法解释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沿袭了行为犯的实践积累,但立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税款,从主观目的和实害结果的两个维度,在后端设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口;构成发票类犯罪或者逃税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填补了在早期典型案例中绝对无罪的漏端。但是,面对非法出售和非法购买类发票犯罪扩张适用的新趋势和新问题,需要“二次出发”拿出限缩方案。随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电子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首先在开票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后生成,然后再提供给受票方,非法出售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实质上已经表现为“先开票,后卖买”的新形态,由此决定了以往通过要求出售或购买的是“空白”发票来限缩适用的路径已经不复存在。当前对虚开发票罪没有设置出罪口,但从刑法体系性解释出发,虚开发票罪也应同样具有刑事政策的出罪口。

    2025年02期 No.224 91-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3K]

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专题

  • 论电子数据的技术侦查措施——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为视角

    谢登科;

    网络犯罪的匿名性、技术性、产业化等特点,决定了仅采用搜查、勘验等常规侦查措施已无法实现对其进行有效侦查和治理,技术侦查措施在网络犯罪治理中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技术侦查措施具有秘密性、技术性、持续性、不确定性、强干预性等特点。《公约》规定了流量数据实时收集、内容数据拦截两种新兴的电子数据侦查取证措施,对其适用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义务、运行程序等内容予以规定,它们在本质上都是电子数据的技术侦查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实现与《公约》的有效衔接。适当扩大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案件范围,将信息网络犯罪纳入其适用范围;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予以明确,将内容数据监控和流量数据监控规定为电子数据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细化和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根据数据分类建立差异化的电子数据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条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电子数据技术侦查措施中的协助执行和保密义务;完善电子数据技术侦查措施中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

    2025年02期 No.224 106-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4K]
  •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框架下的公私合作与中国因应

    裴炜;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作为全球全面应对网络犯罪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通过构建公私合作机制和国际协作框架,为全球网络犯罪治理提供了制度化保障。公约明确了服务提供者在数据保全、共享、实时通信监控和技术支持中的核心角色,并强调通过多主体协作整合资源、提升执法效率。然而,公约的实施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管辖权冲突、私主体义务模糊、隐私保护与执法需求之间存在矛盾等挑战。同时,技术能力的不平衡进一步限制了公私合作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为应对上述问题,公约的实施需采取明确管辖权协调机制、细化私主体法律义务、推动全球技术标准化以及加强能力建设等策略。作为全球数字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中国在推动公约实施中具有独特优势,应通过完善国内法律、推动国际协作和引导技术创新,为公约的全面落实提供制度支持与技术保障。

    2025年02期 No.224 125-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6K]
  •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与跨境侦查的统筹推进

    邵聪;

    跨境网络犯罪形势严峻且不断升级,我国持续加大打击力度,跨境侦查需求日益增多。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是我国推进和参与的首部全球性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对于我国有效开展网络犯罪跨境侦查,乃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有着重要意义。当前网络犯罪呈现的产业化、跨境化、集团化、全球化的特点,我国跨境侦查面临取证、追赃和抓捕的三重难题,存在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法、主权国家利益优先性和跨境网络犯罪全球治理需求、数据安全和侦查权扩张三重内生矛盾。为此,我国需要在公约体系中坚持国家主权的基本立场、人权保障的底线要求和国际合作的协同框架。跨境侦查的统筹推进要充分利用好《公约》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就跨境取证、追赃、抓捕程序作出的突破性和细致化的规定,作出立法调整和执法衔接;同时吸收公约在搭建快速联络机制、预防犯罪机制和打击网络犯罪公私合作方面的机制创新,在国际网络犯罪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2025年02期 No.224 143-1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0K]

境外视窗

  • 美国犯罪记录制度改革及其借鉴

    赖早兴;

    由于背负犯罪记录的群体庞大,犯罪附随后果广泛且严重,犯罪记录阻碍前罪犯回归社会,美国自20世纪中后期开启了犯罪记录制度改革。虽然少数反对改革的观点认为为了公共安全、便于刑事司法应当保持完整的犯罪记录,而且已有的犯罪记录改革措施也没有实质效果,但是美国绝大多数州推行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少数州实行了犯罪记录清除制度。在犯罪记录制度改革中,美国产生了如何解除封存或清除引发的公共安全之忧、当实行封存制度还是清除制度、怎样确定封存或清除的资格、应实行申请制还是自动制、如何确保封存或清除的有效性等具体问题的争议。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犯罪记录制度改革的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犯罪记录制度:将犯罪记录限制于定罪记录,以犯罪记录封存为主体、以犯罪记录清除为补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严重程度确定封存或清除的范围,明确犯罪记录封存或清除的具体条件,完善刑事裁判文书公开规则以确保犯罪记录封存与清除的实质效果。

    2025年02期 No.224 157-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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