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毅;
我国取保候审适用率长期偏低,学界多归因于制度定位的“权力本位”倾向,主张将其改造为“权利本位”的保释制度以提升人权保障水平。保释权利论实为一种理论虚构,保释本身作为附条件释放,与取保候审制度同质,均属于干预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实务中的适用困境,症结并非“权利—权力”的定性错位,而在于程序控制机制的结构性缺失。因此,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方向应当聚焦于构建司法化的程序控制机制,包括言词对审、强化律师参与、完善救济制度等。同时,应当反思非羁押诉讼模式的内涵,主张超越“以取保替代羁押”的路径依赖,倡导以无条件释放为原则、有条件保释为例外的制度重构,真正实现无罪推定下人身自由权的完整保障。
2025年04期 No.226 87-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2K] - 吴雨豪;
律师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常态化的背景下,律师的辩护效果既可以体现在通过对抗性辩护为被告人获得更轻的刑事处遇,也可以体现在通过控辩协商在程序和实体上为被告人争取到更大的从宽幅度。同时,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推进,不同类型的律师会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帮助之中,委托辩护律师、指定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效果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基于2019年到2021年基层法院审理的四类刑事案件的70余万份一审裁判文书,实证研究发现,在部分罪名中,有律师辩护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都会显著大于没有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同时委托辩护的律师控辩协商效果会显著优于指定辩护的律师。由此,在认罪认罚适用常态化的背景之下,律师的“辩护的有效”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协商的有效”。未来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律帮助的完善,应当关注控辩双方协商地位的平等和沟通渠道的畅通,将律师辩护的范围从实体领域拓展到程序领域,不断提升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援助的质量,以此提升刑事司法体系的平等与公正。
2025年04期 No.226 105-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4K] - 徐舒浩;
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应当围绕科学结论的推理过程展开,并遵从两个判断层次:第一,大前提是否成立;第二,小前提是否能够完成向大前提的归属论证。大前提以其有无被科学界普遍接受作为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唯一标准,豁免于对抗性的司法证明模式。裁判者依职权从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所报告的“科学界共识”中挖掘或发现大前提的内容,专家可以借助教科书、指南、专家共识文本、文献综述等常规科学的载体来报告科学共识。小前提实质审应围绕归属论证,为此须首先区分归属点争议与符合性争议,前者涉及哪些归属点与因果推理相关,后者涉及全案证据是否能够在相应证明标准之上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归属点。出现归属点争议时,应当以特定化的原因或结果为索引,回归大前提实质审;出现符合性争议时,须先明确案件事实适用何种证明标准,随后结合全案证据进行最佳解释推理。为便于实质审查,公诉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举证和质证时应遵循“由个别至一般,再由一般至个别”的推理过程。
2025年04期 No.226 124-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8K] - 罗世龙;
2023年《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完善醉驾治理体系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部分地区醉驾案件的相对不起诉适用率断崖式下滑,这主要源于没有认清最新醉驾司法解释中从重情节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没有厘清相对不起诉有关法条规定的内涵和功能,没有找准综合把握犯罪情节轻微的方向。最新醉驾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对不起诉的综合裁量原则,突破了传统从重情节一律排除犯罪情节轻微的做法。犯罪情节轻微是相对不起诉和免刑的实质依据,其应包括罪前、罪中和罪后的所有情节。贯彻综合裁量原则时应整体把握犯罪情节是否轻微,准确认识影响行为危险性的情节,避免僵化理解和过于重视从重情节。同时,应注意相对不起诉没有绝对的血液酒精含量值上限标准,应根据案件情况准确把握。在正确认识最新醉驾司法解释蕴含的从宽体系的基础上,穷尽犯罪情节轻微的评价要素。此外,还应通过一些必要的程序机制保障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裁量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2025年04期 No.226 143-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