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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

  •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条款的正当性——兼与“废除论”“失误论”等观点商榷

    易延友;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理论对此存在失误论、废除论等观点。经分析,失误论、废除论的核心论点均不能成立。从教义学的立场来看,认罪认罚案件鼓励认罪认罚协商,该制度包含了认罪认罚协商;司法实务中控辩协商虽然不够普遍,但控辩协商不够普遍的事实,不足以否定控辩双方理应充分协商的正当性;一般应当采纳条款并不违反控审分离等刑事诉讼原则;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法例并不反对一般应当采纳条款;职权主义已经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因此不应成为阻碍控辩协商和拒绝一般应当采纳条款的理由。当然,失误论、废除论对当前司法实务控辩协商不足以及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足的批评需要充分回应,对此应当从立法上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确保量刑建议是控辩协商和控辩合意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弱化认罪认罚从宽的职权主义倾向,强化并推广平等协商,确保量刑建议成为控辩合意的载体。

    2025年05期 No.227 3-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3K]
  • “减轻处罚”作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从宽”的可能性

    韩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仅适用于“从轻”处罚,已经暴露其弊端:对某些轻微犯罪案件或者数额犯,“从宽”无法体现,因此鼓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动力不足,无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从宽”扩展至“减轻”处罚是发展趋势:从比较法看域外类似制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的立法例;从对我国部分地区法官、检察官的实证调研看存在“减轻”处罚的实践基础。“从宽”可以“减轻”的刑法理论基础包括预防刑理论和法益修复理论。“从宽”减轻处罚导致的司法权滥用风险,可以通过实体控制、程序控制、证据控制和责任控制予以预防和减少。“减轻处罚”一般不超过下一个量刑档次的中线。理由有二:一是减轻处罚本身已经体现出较大的“从宽”幅度,如果在下一个量刑档次的下线量刑,那就是在“减轻幅度”中又“从轻”,其结果可能比现在的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还要轻,对此应禁止双重评价。二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因为认罪认罚量刑可能比从犯还要轻,由此可能导致量刑失衡。当前亟待通过修改刑法,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与自首、坦白独立的量刑情节,并对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进行规定。

    2025年05期 No.227 19-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1K]

刑法理论

  • 论作为新型刑法法益的网络秩序

    涂龙科;

    网络秩序并列于现实秩序,二者和而一体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秩序。网络秩序作为一种新型法益,是社会秩序法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秩序法益包括非独立型和独立型。非独立型网络秩序法益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以网络为媒介形成的对现实世界的影响。独立型网络秩序法益则自身充足犯罪的处罚根据,而不必借助于现实空间秩序获得其正当性。为防止网络秩序法益沦为过度犯罪化的论证工具,亟须厘清刑法介入网络秩序法益的内容与边界。纯粹虚拟的网络空间秩序完全不可能对具体个人或社会整体造成实质危害,因此不属于独立型网络秩序法益。制度规范不具有外部实在性,不宜在理论上设定为网络秩序法益的内容。与之相对,作为新型法益的独立型网络秩序具有客观实在性,是网络空间得以正常运行的客观实在的状态或条件。侵害网络秩序法益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但是其判断不完全依赖于前置法。侵犯独立型网络秩序犯罪应当避免数额标准入罪的绝对化并允许反证。

    2025年05期 No.227 38-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2K]
  • 行政犯实质认定的法益路径研究

    赵运锋;

    在行政犯认定中,需要做好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避免刑法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当介入。对刑法保护法益认识不足,对行政犯实质认定缺乏充分关注,导致行政犯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保护法益是行政犯实质认定的基础。法益恢复论不符合法益的内容构造和内在本质,不是行政犯认定的合理路径,不能有效回应第三方行为立法模式的司法作用。行政犯的实质认定,应当从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入手进行独立的实质性判断,为刑事案件认定提供合理妥当的出罪路径;鉴于法益保护的类型化考虑,如果犯罪行为侵犯两个以上的法益类型,需要进行法益比较以选择合适的罪名;不同的刑法规范在保护法益内容上会有不同,在根据法益内容进行司法判断时,需要兼顾其他社会价值,避免因为保护某种价值而忽略其他更大的价值;刑法具有独立的价值判断与规范保护目的,在行刑衔接和刑民关系的判断上,需要具有独立的思维、逻辑与判断,应当避免刑事犯罪认定过于依赖行政违法认定,防止行政犯认定的“拿来主义”趋向。

    2025年05期 No.227 56-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4K]
  • 刑法中的“特别残忍手段”及其认定

    彭文华;

    根据残忍程度不同可将行为手段分为一般手段、残忍手段和特别残忍手段。特别残忍手段是指异常凶狠毒辣并足以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手段。“特别残忍手段”具有附随性、客观性、异常性以及严重实害性。特别残忍手段不同于特别严重情节,不能将特别残忍犯罪、特别严重结果等同于特别残忍手段。刑法规定的“特别残忍手段”在性质上属于规范的定罪量刑要素,具有识别功能、限制功能和界分功能。认定“特别残忍手段”,应采取价值标准与事实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极端的反人道性是特别残忍手段的价值标准,极度的肉体痛苦与精神创伤是特别残忍手段的事实标准。对容颜与肢体等外部器官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损毁手段,长时间的伤害、折磨与摧残手段,多角度、多类型的极端伤害手段是特别残忍手段的典型形态。

    2025年05期 No.227 71-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9K]

个罪研究

  •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儿童色情的刑法规制

    朱光星;

    我国现行刑法对儿童色情的规制存在法益定位偏差、规制对象混同以及因儿童年龄差异导致的定罪处刑失衡等问题。人工智能生成虚拟儿童色情,具有制作门槛低、生产批量化、客体虚拟但仿真度高、传播便捷等特点,严重违反“不得性化儿童”的文明底线,对全球儿童色情犯罪治理构成严峻挑战。我国现行刑法尤其面临虚拟儿童年龄识别困境以及对持有行为非罪化的规制缺憾。域外国家的新探索否定了虚拟儿童色情系“无被害人犯罪”的观点,其共通经验值得借鉴。应当确立儿童色情与成年色情的二元规制模式,明确儿童色情侵害法益是儿童人格尊严与性健康发展权。应当将持有儿童色情予以犯罪化,并同步建构下列三类内容的出罪机制:基于正当目的的抗辩、未成年人合意性行为的私密影像记录、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所用的虚拟儿童资料。

    2025年05期 No.227 90-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0K]
  • 合同诈骗罪排除意思的规范构造与司法运用

    朱勇;

    合同诈骗案件是无罪案件的高发区,非法占有目的中排除意思的认定与证明是焦点问题。排除意思应采永久排除说,包含骗取意思和拒不返还意思两个侧面,前者侧重于排除意思的“排除性”,后者侧重于排除意思的“永久性”。认定骗取意思的主要行为类型为虚构特定事项、虚构履约能力、虚构履约意愿,其排除事由包括假因欺骗、双方合意、自陷错误、事后欺骗等情形。认定拒不返还意思的主要行为类型为拒不返还财物、拒不提供有效担保,其排除事由包括替代性返还、返还有现实可能性、客观返还不能、延迟返还等情形。二者呈递进关系,仅有骗取意思的,只成立合同欺诈;仅有拒不返还意思的,系合同纠纷;二者兼具的,才可成立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务中,应采用阶层化、类型化、整体性、全链条的证明方法,正确分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责任,精细构建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体系。

    2025年05期 No.227 109-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2K]

诉讼理论

  • 一场未竟的改革: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再考察

    王迎龙;

    以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设立速裁程序为节点,我国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发展探索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速裁程序的创建并不意味着改革的结束。在犯罪结构轻刑化背景下,高企的认罪认罚率、不起诉率与不捕率营造了不同于传统重罪的刑事司法生态,亟待完善契合轻微犯罪特点的诉讼程序体系。然而,当前“简易—速裁”的双层程序简化供给侧还无法完全满足轻微犯罪诉讼的现实需求。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经提上日程,应当针对轻微犯罪案件办理实际需求,进一步确立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简化的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一方面,在速裁程序的基础上运用“流程简化”模式,将程序精简向审前程序延伸,构建全流程简化的轻微犯罪快速办理机制;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对于一些特别轻微的犯罪采取“放弃审判”模式,有限度地适用书面审理。如此,才能形成更加健全的轻微犯罪诉讼程序,完善梯度化的刑事诉讼简化程序体系,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实现犯罪治理的“帕累托最优”。

    2025年05期 No.227 124-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2K]
  • 民营经济促进法视野下刑事诉讼法的回应型修改

    唐益亮;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施行扩充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动因,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需对其作出积极回应,相关理据可从实践、法律及法理等维度加以考证。当前司法实践存在“重人身、轻财产”的规定及实践尤为突出、公安司法机关行使权力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显见、权利救济及权力监督的实际效果有待提升等问题,结合民营经济促进法廓清这些问题,有助于明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向。刑事诉讼法需围绕两方面对民营经济促进法作出回应型修改:一方面,应从理念层面加以调适,主要有对民营企业予以平等保护、坚持人身权保护与财产权保护并重、加强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等;另一方面,亟须优化相关规则,包括完善涉案财物处置法律制度、规范公安司法机关权力行使、健全涉罪企业权利保障规定。通过理念与规则的协同发力,强化法法衔接工作,可以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年05期 No.227 142-1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1K]
  • 大模型司法适用的认知路径及其规范

    王从光;

    大模型的司法适用标志着人工智能司法进入新阶段。在这一阶段,大模型模拟人的思维进行认识活动,以其强大的数据处理、法律推理、知识涌现等能力赋能现代司法。但是,司法大模型与司法人员的认知路径不同,其认知来源的数据化、认知过程的算法化、认知结果的概率化,与司法人员认知来源的多元性、认知过程的程序性、认知结果的确信性方面存在结构性张力。为应对上述挑战,大模型的司法适用应从数据层面进行预处理,拓展数据边界与提升数据质量;从算法层面增强可解释性,构建透明的算法治理框架;从结果层面推进人机协同,确保人的主体性且技术作为司法人员的认知延伸,以此规范大模型的司法适用。

    2025年05期 No.227 159-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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