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伟;
现代化进程中经济风险的泛在性与多元化激起了新一轮的刑事治理需求,由此引发经济犯罪的多路径扩张,对刑事法治形成新挑战。为了有效抑制经济犯罪法益虚空化以及经济犯罪“口袋化”的负面效应,防止刑法成为“经济风险的管理法”,应当根据经济犯罪的扩张趋势对其成立范围进行理性调控。在民刑关系的外部维度,确立“禁止刑法穿透民事权利基础原则”,以最大程度封闭经济纠纷“民转刑”的通道。在刑法法益的内部维度,重新建立经济秩序与实体法益的规范关联,对经济犯罪进行“结果化”限定。在政策与刑法的双向交互维度,经济政策溯及力应采取从新兼从轻原则,并规定合理的过渡期,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经济政策溯及既往。
2025年02期 No.224 54-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6K] - 何荣功;
准确认定诈骗犯罪,既要避免将诈骗犯罪不当降格认定为民事欺诈,也要避免将民事欺诈不当拔高认定为诈骗犯罪。诈骗犯罪的认定要重视考察是否存在实质的被害(被骗)与财产损失,行为人是否针对案件主要或者基础事实实施欺诈,理性对待市场风险导致的损失及其归责,考虑欺诈行为发生的具体行业及其状况,妥当把握欺诈行为的“度”。诈骗犯罪的认定还应注意结合诈骗犯罪的具体形态和构造进行类型化判断,不能超出或者抛开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考虑其与民事欺诈的梯次关系,对司法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具体分析,避免机械认定。此外,须重视案件办理中的程序性限制规定。
2025年02期 No.224 72-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6K] - 王新;
我国逐步建立起惩治税收犯罪的罪名体系,并且根据新形势进行多次修改。在逃税罪被界定为“虚假纳税申报”与“不申报”两种类型的立法基础上,新司法解释予以细化规定,并且完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适用。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打击面过大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达成限缩适用的共识,但对具体的限缩路径各执一词。从新司法解释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沿袭了行为犯的实践积累,但立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税款,从主观目的和实害结果的两个维度,在后端设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口;构成发票类犯罪或者逃税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填补了在早期典型案例中绝对无罪的漏端。但是,面对非法出售和非法购买类发票犯罪扩张适用的新趋势和新问题,需要“二次出发”拿出限缩方案。随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电子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首先在开票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后生成,然后再提供给受票方,非法出售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实质上已经表现为“先开票,后卖买”的新形态,由此决定了以往通过要求出售或购买的是“空白”发票来限缩适用的路径已经不复存在。当前对虚开发票罪没有设置出罪口,但从刑法体系性解释出发,虚开发票罪也应同样具有刑事政策的出罪口。
2025年02期 No.224 91-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