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涂龙科;
网络秩序并列于现实秩序,二者和而一体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秩序。网络秩序作为一种新型法益,是社会秩序法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秩序法益包括非独立型和独立型。非独立型网络秩序法益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以网络为媒介形成的对现实世界的影响。独立型网络秩序法益则自身充足犯罪的处罚根据,而不必借助于现实空间秩序获得其正当性。为防止网络秩序法益沦为过度犯罪化的论证工具,亟须厘清刑法介入网络秩序法益的内容与边界。纯粹虚拟的网络空间秩序完全不可能对具体个人或社会整体造成实质危害,因此不属于独立型网络秩序法益。制度规范不具有外部实在性,不宜在理论上设定为网络秩序法益的内容。与之相对,作为新型法益的独立型网络秩序具有客观实在性,是网络空间得以正常运行的客观实在的状态或条件。侵害网络秩序法益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但是其判断不完全依赖于前置法。侵犯独立型网络秩序犯罪应当避免数额标准入罪的绝对化并允许反证。
2025年05期 No.227 38-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2K] - 赵运锋;
在行政犯认定中,需要做好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避免刑法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当介入。对刑法保护法益认识不足,对行政犯实质认定缺乏充分关注,导致行政犯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保护法益是行政犯实质认定的基础。法益恢复论不符合法益的内容构造和内在本质,不是行政犯认定的合理路径,不能有效回应第三方行为立法模式的司法作用。行政犯的实质认定,应当从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入手进行独立的实质性判断,为刑事案件认定提供合理妥当的出罪路径;鉴于法益保护的类型化考虑,如果犯罪行为侵犯两个以上的法益类型,需要进行法益比较以选择合适的罪名;不同的刑法规范在保护法益内容上会有不同,在根据法益内容进行司法判断时,需要兼顾其他社会价值,避免因为保护某种价值而忽略其他更大的价值;刑法具有独立的价值判断与规范保护目的,在行刑衔接和刑民关系的判断上,需要具有独立的思维、逻辑与判断,应当避免刑事犯罪认定过于依赖行政违法认定,防止行政犯认定的“拿来主义”趋向。
2025年05期 No.227 56-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4K] - 彭文华;
根据残忍程度不同可将行为手段分为一般手段、残忍手段和特别残忍手段。特别残忍手段是指异常凶狠毒辣并足以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手段。“特别残忍手段”具有附随性、客观性、异常性以及严重实害性。特别残忍手段不同于特别严重情节,不能将特别残忍犯罪、特别严重结果等同于特别残忍手段。刑法规定的“特别残忍手段”在性质上属于规范的定罪量刑要素,具有识别功能、限制功能和界分功能。认定“特别残忍手段”,应采取价值标准与事实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极端的反人道性是特别残忍手段的价值标准,极度的肉体痛苦与精神创伤是特别残忍手段的事实标准。对容颜与肢体等外部器官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损毁手段,长时间的伤害、折磨与摧残手段,多角度、多类型的极端伤害手段是特别残忍手段的典型形态。
2025年05期 No.227 71-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