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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犯罪专题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研究

    蔡道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决定了刑法对本罪规制范围的大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行政犯而非自然犯。在作为前置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颁行前,私法意义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为本罪法益的观点占主要地位。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除了规定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外,还强调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行后,个人信息安全与利用安全应是本罪法益。由此,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或者明知用于犯罪而提供的,或者可能危及信息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的,才能构成本罪。在入罪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解释为“违反国家规定”。但是,行为具有“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的,不能构成本罪。相对于个人信息同意权,诉权是法律更值得保护的权益。基于诉权的法律保障之需以及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同意推定,行为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则不符合本罪“他人”的范围,亦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2026年01期 No.229 3-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0K]
  • 涉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司法认定与财物处置

    闫雨;

    当前虚拟货币型网络传销犯罪成为传销犯罪的主要类型,其去中心化、匿名化等特征致使司法实践面临正犯定性与责任划分、技术帮助行为规制、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三重挑战。虚拟货币型网络传销行为,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想象竞合;要区分原始型与晋阶型组织者、领导者,分别以“主导控制力”和“层级与作用并重+违法性认识程度”为标准认定主从犯;对技术帮助行为,要进行主犯化定性。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应基于“事后恢复”理论的“配合追缴从宽”理念,以法益实质修复为核心化解追赃挽损难题:在实体层面建构区分正犯与技术帮助行为人的差异化从宽认定规则,即正犯以退赔范围、主动配合意愿等为标准,技术帮助行为人则以是否配合提供核心技术信息等为依据;在程序层面围绕“配合追缴从宽”的自愿性构建以听证为核心的全链条程序,实现刑事惩罚、法益恢复与规范处置的有机统一。

    2026年01期 No.229 19-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6K]
  • 攻击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刑法规制

    李源粒;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数据安全与模型安全的攻击要求刑法回应。就数据安全而言,关于《刑法》第285条、第286条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限定要素,既应反对理解为内部空间限制,也应反对以信息内容保护取代对数据本身安全的保护,也不应无限解释为“全部网络数据”,而应解释为“与技术安全实质相关”的网络数据,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场合具体包括模型训练数据和模型记忆数据。但是,模型内部特征数据应被评价为《刑法》第286条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就模型安全而言,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含窃取型犯罪,而非仅是破坏型犯罪,其不法本质不在于破坏系统正常运行或者控制系统访问权限,而在于非法获取、滥用对系统计算资源等特定数据的访问权限。《刑法》第285条中的“实施非法控制”除侵入后实施系统操作外,还应包括非法获取处置权限、滥用权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破坏型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包括一般干扰与严重损毁。未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数据变更行为,可定性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此意义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结果加重犯。

    2026年01期 No.229 38-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2K]

个罪研究

  • 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陈兴良;

    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是非法经营罪的一种特殊类型。作为外汇犯罪,买卖外汇所构成的非法经营罪属于法定犯,其前置法是外汇管理法规。随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演变,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范围也处于变动之中。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跨境外汇对敲,严重破坏了外汇管理秩序,因而成为刑法惩治的重点。倒买倒卖外汇具有明显的经营性,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并无争议。然而,以跨境外汇对敲为内容的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在跨境外汇对敲模式中,存在三种主体:一是提供外汇跨境对敲服务的地下钱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单纯的出售外汇者,三是单纯的购买外汇者。其中,地下钱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外汇的汇兑业务,其行为具有经营性,并且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因而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以自用为目的购买外汇或者出售自有外汇的行为,客观上不具有经营性,主观上没有营利性,因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6年01期 No.229 57-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8K]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刑法定性——基于发票功能的分析

    袁彬;

    我国刑法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发票犯罪与税收犯罪分别立法,既考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税控功能差异,也考虑了发票犯罪是税收犯罪的手段但不等同于税收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立是基于“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逻辑,目的是同时保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普通功能和抵扣功能。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以发票普通功能为指向,因没有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受《刑法》第205条之一构成要件的限定也不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普通发票行为只有危害了发票的税控功能才能构成虚开发票罪。以发票普通功能为指向的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以构成逃税罪,以发票普通功能为指向的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但以发票普通功能为指向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以不含税价格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劳务后找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的,不应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可以定逃税罪。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而非结果犯,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

    2026年01期 No.229 73-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7K]

诉讼理论

  • 检察机关“简案慢办”现象的反思与应对

    闫召华;

    为实现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初步构建起“简案快办”的程序体系。但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简单案件的平均时长却呈现逐年递增趋势,日益暴露出较为明显且普遍的“简案慢办”现象。从情境论的视角看,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可以从程序选择、期限延展、质效控制、案件排序、简案繁化、风险转移等刑事司法的实践逻辑中得到解释。而各地探索的“一站式快处”等新机制也并没有从整体上扭转“简案慢办”现状。为此,亟待从简案范围厘定、程序简化路径、快办程序分层、侦诉审衔接机制、内部把控机制等司法情境要素的系统优化中,寻找破解“简案慢办”问题的可行方案。

    2026年01期 No.229 90-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5K]
  • 刑事附带涉物诉讼的程序独立性及其实现路径

    吴光升;

    我国当前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大体有两种诉讼途径:刑事附带涉物诉讼程序与独立涉物诉讼程序。刑事附带涉物诉讼程序从诉的标的到诉讼程序均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这种程序独立性的缺失导致刑事附带涉物诉讼程序在满足程序正当、实体公正以及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协调等功能需求方面均存在不足。我国将来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应在明确刑事附带涉物诉讼是一种完全独立于刑事诉讼的“诉”的基础上,参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借鉴德国“复杂涉物争议分离模式”,选择“一般情况下合并审判,涉物争议复杂时分开审判”的程序相对独立化路径。实现刑事附带涉物诉讼程序独立性的具体建议包括:明确将涉案财物处置建议作为起诉书的独立诉讼请求;明确刑事附带涉物诉讼分开审判的条件;建构保障涉物诉讼判决执行的财产保全措施体系;赋予与保障涉案财物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健全刑事附带涉物诉讼的庭审规范;赋予与保障涉案财物利害关系人相对独立的救济权。

    2026年01期 No.229 109-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1K]
  • 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规范设定与制度响应

    郭烁;

    设定明确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规范体系趋于完备的标志之一。确立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款,既与实质法典化的改革路径相契合,也有助于最大程度发挥法律原则对司法权运行的规制作用。为此,应充分立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根本立场,于刑事程序基本法层面明确强制措施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意在通过推动强制措施适用的动态适时调整,直接指向未决羁押率高企和超期羁押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顽瘴痼疾,故而可被作为强制措施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还应依托迅速审查原则、有效申辩原则以及有权获得赔偿原则,来满足强制措施适用在权力控制、程序互动以及物质救济等三个方面的需求,进而推动强制措施回归权利本位。对此,应当优先考虑限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以及强化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司法监督效能,并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互动性提升上投入更多制度资源,从而实现基本原则创设对具体制度革新的有效统摄。

    2026年01期 No.229 128-1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7K]
  •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路径

    高通;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代的新发展,更强调政策实施的全面性与精准性,这对刑事诉讼程序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需要从程序理念、事实查明机制、多元化程序设计三个层面予以落实。在程序理念上,应当强化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程序实现更高水平实体公正、刑事诉讼程序正当适用和精准适用三个理念。在事实查明机制上,应当拓展事实查明的范围,完善事实查明的方法。在程序设计上,深入推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多元化发展,包括推动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科学性与适用的精准化,进一步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与轻重分轨,完善刑事诉讼中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参与。此外,通过完善程序出罪体系和强化程序控制,保障轻微犯罪程序出罪机制规范化运行。

    2026年01期 No.229 145-1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7K]
  •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传统塑造与时代发展

    吴思远;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诞生的原创性、标识性概念。这一原则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与本土渊源,孕育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确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巩固于改革开放时期,发展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此过程中实现了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传统的理论升华。针对学界对这一原则的质疑,应当从程序衔接的辩证统一性出发,确认其保障人权与限制公权的基本内涵。“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体现了鲜明的自主色彩、时代内涵以及现实意义,在当下持续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底蕴,成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面向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应当在正确认识这一原则历史地位与制度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其实践运行,为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提供政法维度的核心范畴。

    2026年01期 No.229 163-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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