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5, No.225(03) 8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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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资产的“财产—经济”分置刑法保护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the “Property-Economy” Split of Enterprise Data Assets

赵桐

摘要(Abstract):

企业数据资产与传统财产不同,呈现出“数据资源—数据集合—数据产品”的产权结构,由此为刑法的解释适用带来新挑战。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上的支配关系。在企业数据资产中,只有体现排他性支配关系的企业数据产品才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行为人通过非法获取、转移或处理企业数据产品,剥夺了企业对数据产品的控制,从而非法获利的,构成转利性财产犯罪。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毁灭破坏企业数据产品,进而剥夺企业对数据产品的支配能力的,构成毁坏型财产犯罪。企业数据资源与企业数据集合属于“公共品”,无法被排他性支配,须转向综合的经济犯罪保护方案,即由单一的财产权保护转向企业数据资源、企业数据集合、企业数据产品上的“财产—经济”法益分置保护。对于企业数据资源,应采取秩序性法益刑法保护方案,在行为人破坏技术性保护措施的场合,论以计算机犯罪;在同业竞争性经营者非法获取企业数据资源的场合,处以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对于企业数据集合,应采取秘密性法益刑法保护方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规制,但须遵循最小干预原则对之严格解释适用。对于企业数据产品,由于其既属于财产又可能构成独创性汇编作品,在符合著作权的独创性认定标准时,可采取著作权法益刑法保护方案。

关键词(KeyWords): 企业数据;产权分置;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商业秘密犯罪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ZD209);; 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项目编号:GZC20233127)的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赵桐

DOI: 10.19430/j.cnki.3891.2025.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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